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维护生态安全是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宗旨之一。从维护生态安全角度讲,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生态环境法典关系密切。总体国家安全观为认识生态安全问题提供了总体性、系统性和战略性视角;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集大成者,从法理逻辑、制度构造、实践规范全方位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精神要义和实践要求,搭建起了系统完备的生态安全法治框架。我们应深入分析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生态环境法典之间的内在联系,厘清法典维护生态安全的制度逻辑,以进一步提升法典实施效能、增强国家生态安全治理能力,更好发挥生态环境法治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
从法理层面看,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生态环境法典提供重要理念引领,生态环境法典则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落地实施提供刚性法治保障,二者形成“理念引领—法治夯实”的双向赋能逻辑。
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在逻辑
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性、整体性、底线思维,为生态环境立法强化风险意识、系统思维和安全考量提供重要指引,破解了传统生态立法“重治理、轻安全”“重局部、轻系统”的局限。在立法理念层面,总体国家安全观确立了“安全优先、系统治理、源头防控”的核心导向,推动生态环境法典从单一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转向生态保护、风险防控、安全保障、权益维护的多元立法目标,将生态安全底线思维贯穿法典编纂全过程。在立法体系层面,总体国家安全观所强调的系统观念和统筹理念,推动法典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相对分散的格局,构建全域统筹、系统治理的一体化法治体系,实现生态安全保护的全覆盖、全链条、全周期规制。在立法价值层面,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人民安全、国家永续安全的核心立场,让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实现生态保护、民生保障与国家安全的深度融合、有机统一。
生态环境法典夯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法治底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落地实施,离不开制度化、法治化的刚性支撑,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为生态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建设筑牢了法治根基。一方面,法典以专门、系统的法律规范将维护生态安全要求系统融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增强了我国生态安全法治保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界定了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与义务,让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生态领域的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法典构建起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后果惩戒、修复兜底的全链条治理体系,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可能引发生态安全风险的活动建立相应规制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复合型生态安全风险。同时,法典适配新时代国家安全治理需求,兼顾国内生态治理与跨境生态安全防控,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防范跨区域和跨境生态环境风险以及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法治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践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精细化、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践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可追责的法律制度,构建起覆盖机制保障、行为规制、责任约束的完整实践体系,实现生态安全保障的制度化落地。
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态安全系统治理。生态环境法典专门规定“国家完善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生态系统治理的重大制度创新。生态安全治理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多个领域,传统分部门治理模式易出现权责交叉、监管空白、治理碎片化问题,难以应对系统性生态安全风险。法典把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思维转化为可运行的法定制度,打通部门、区域之间的治理壁垒,有效破解多头治理、各自为政的治理困境,为防范化解各类生态安全风险提供机制保障,实现生态安全治理的协同联动,不断提升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与处置能力。
全链条生态风险防控制度:源头守护生态安全底线。法典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底线思维,严格依托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等基本原则,构建起源头预防、过程监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的全链条生态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在源头层面,严格落实预防为主原则,建立生态环境准入制度、规划环评制度、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严禁不符合生态安全底线的开发建设活动,从源头规避生态安全隐患。在过程层面,完善常态化生态环境监测、巡查监管、动态管控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生态要素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排查化解隐性生态风险。在应急层面,健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事后管控体系,针对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安全危机,构建快速响应、科学处置、闭环治理的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生态安全事件。
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夯实国家生态安全基础。为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永续性,法典依托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原则,构建了系统化的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是夯实生态安全、保障国家永续发展的核心制度支撑。法典针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生态退化区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在此基础上,法典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配套制度,对受损生态系统开展系统性修复治理,逐步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强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防范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长期性生态风险。
完整责任规制体系:强化生态安全刚性约束。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分层分类、从严追责、全程覆盖的法律责任体系,精准落实损害担责原则,为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刚性惩戒保障。相较于传统单行法,法典大幅细化了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标准,针对恶意破坏生态、超标排污、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引发重大生态安全风险等行为,设定更为严格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实现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惩戒。同时,明确政府监管失职、部门履职不到位的追责机制,倒逼各级主体履行生态安全保护法定职责,彻底扭转生态治理“重整改、轻追责”的乱象,以严格的责任体系守住生态安全底线,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赋能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生态环境法典虽已从理念、价值、制度层面全面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搭建起生态安全保障的法治框架,但在落地实施过程中,适配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专项治理效能尚未完全释放,存在理念融合不深入、制度落地不精准、协同治理不顺畅、安全导向不凸显等突出问题。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特殊实践要求,聚焦生态安全核心痛点,精准优化实施路径,充分发挥法典的国家安全保障功能。
深化理念融合,全面释放六项基本原则的国家安全价值。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重要指导,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生态安全之间的关系,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融入生态环境治理全过程,树立“生态治理即安全治理”的全新理念。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项基本原则,将风险预防、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公众参与和责任落实贯穿执法、司法和行政管理过程,增强生态环境治理与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之间的协调性。
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职能作用。围绕法典规定的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配套规则,制定跨部门、跨区域生态安全统筹治理实施细则,健全完善议事规则、职责分工、运行流程、考核标准。建立常态化生态安全会商研判、风险排查、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处置区域性、系统性、跨界性生态安全问题,破解部门分割、区域分化的治理难题。推动生态安全治理与国家安全工作体系深度对接,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巡视巡察和督查考核评价体系,压实生态安全治理的法定责任。
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预警能力。依托法典确立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气象、林业草原等领域监测数据,建立生态安全风险常态化监测、动态预警、分级管控、响应处置机制,强化对隐性风险、新型风险、系统性风险的预判和治理能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提高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能力。
规范责任追究,强化危害生态安全行为刚性惩戒。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坚持严格依法追责与过罚相当相统一。针对恶意破坏生态、引发重大生态安全事件、威胁区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的违法行为,从严适用法律责任,强化刑事追责与公益诉讼衔接,提升违法成本。完善生态安全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兜底机制,推动责任追究、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相互衔接,提升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效能。
拓宽共治渠道,构建新时代生态安全共治格局。落实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定要求,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举报反馈、社会组织参与和公益诉讼等配套机制,畅通社会主体参与生态安全治理的渠道。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宣传教育,强化全民“生态安全无小事、国家安全靠人人”的认知,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全民守护的生态安全共治格局,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
统筹两个大局,积极参与全球生态安全治理。充分发挥法典域外适用制度价值,完善跨境生态安全治理配套规则,强化对域外危害我国生态安全行为的规制力度,筑牢外部生态风险防线。依托法典制度优势,深化跨境生态保护、环境应急、风险防控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统筹国内生态安全治理与国际共同安全,以生态法治现代化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